医保住院报销情况
1. 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达1000元,不再扣起付线。
2. 兵团医保、克州医保:每次住院按规定支付起付线。
3. 医疗救助:医保报销后,医保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有差额和全额救助,在我院一单式结算。
序号 |
医保类别 |
起付线 |
在职 |
退休 |
最高标准/年 |
1 |
喀什地区职工医保 |
600元 |
86% |
90% |
35万 |
2 |
喀什地区居民医保 |
800元 |
60% |
65%(65岁及以上) |
8万 |
3 |
克州职工医保 |
800元 |
78% |
85% |
30 万 |
4 |
克州居民医保 |
350元 |
60% |
65%(65岁及以上) |
8万 |
5 |
兵团第三师职工医保 |
800元 |
83% |
83% |
30万 |
6 |
兵团第三师居民医保 |
800元 |
|
75% |
20万 |
4. 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的医保患者,符合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或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予以医保支付。未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享受待遇。
5. 外伤稽核:所有外伤参保人员签署《外伤责任承诺书》后在医保科进行医保外伤稽核,病历里详细并客观记录参保人员受伤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原因、经过、伤情等。外伤审核必备材料如下:
(1)患者家属在主管医生处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因承诺书》,并由主管医师及患者填写签字。
(2)有现病史的《病历第一页》(必须有患者及主管医生签字,现病史严禁不实或随意涂改)
(3)如外伤特殊情况的,根据参保地医保局要求患者提供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各复印一份交2号楼1楼医保科服务窗口审批、备查,原件交7号楼1楼入院结算处结算窗口即可按进行医保登记。
6. 喀什地区新生儿医保政策:
新生儿出生90天内未参保的,由监护人按照“喀什地区新生儿用虚拟账号参保缴费经办流程”携带新生儿住院证明、母亲生育证明材料(入院或出院诊断证明),前往同级医保局经办中心办理新生儿患者参保登记。90天后仍未参保的,产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报销。